惠财采〔2015〕1号
关于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
条例》加强政府采购监管的通知
县直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监管,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规范政府采购秩序,防治政府采购领域违纪行为发生,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现就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政府采购主体及采购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各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为政府采购主体,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使用财政预算资金、纳入财政管理的其他资金以及与财政性资金配套的自有资金、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者以国有资产作担保的借贷资金)采购时,在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进行采购。
二、强化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政府采购计划管理
县直各部门、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均应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年度内追加或调整的部门支出预算,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也应当同时追加政府采购预算,并明确政府采购预算金额。
县直各部门、单位根据县财政局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编报政府采购计划,经审核同意后,按规定程序实施采购。
三、实行自行采购限额标准及范围
在惠民县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以下限额及范围内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县直各部门可以自行采购: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货物、服务项目;单次采购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工程项目。上述货物、服务、工程年度自行采购总额不得超过30万元。各镇(街道)参照执行。
以上自行采购项目,各部门单位要由业务、技术、财务等科室抽调专人组成3人以上采购工作组,根据竞争、择优、低价的原则依法实施采购。
四、实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工程勘察、设计、监理项目单项合同估算金额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工程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公开招标数额以下的项目也可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项目,因特殊情况确需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应当报经财政部门核准。
五、加强政府采购监管
为完善“管采分离、职能分设分开、相互制衡、规范运作”的政府采购工作机制,推进政府采购阳光工程的健康发展,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按照市场主导、权力制衡、公开透明、便于监督的要求,政府采购中心作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采购项目预算、政府采购方式和采购计划执行的监督审核;认真审查政府采购合同的合法性,监督合同的履行,对政府采购项目资金结算进行审核;加强对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的管理,及时处理有关质疑和投诉,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惠民县财政局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落实 条例 加强 监管 通知
抄报:县府办公室、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办公室
抄送:有关部门
日博娱乐网址办公室 4月28日印发 |